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财保412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3MKR8H。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杨友,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刘连秀,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杨玉兰,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江依洁,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友、刘连秀、杨玉兰、江依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0元。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杨友、刘连秀、杨玉兰、江依洁名下银行存款,如有可供保全的存款,冻结合计21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按实际保全数额依照收费标准另行计算保全费)。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殷汝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耘
书记员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