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62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纳玉宏,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藏族,住天祝县松山镇。
委托代理人:纳守兴,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藏族,住天祝县松山镇。
被执行人:李存忠,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藏族,住天祝县松山镇;任成孝,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祝县。 申请执行人纳玉宏与被执行人李存忠、任成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623民初2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纳玉宏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存忠、任成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存忠、任成孝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纳玉宏的欠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5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李存忠已履行案款8485元及费用1515元,剩余案款尚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存忠、任成孝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纳玉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存忠、任成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于2019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李存忠、任成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李存忠、任成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纳玉宏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有功
审判员 王佐年
审判员 李占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永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