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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04执514号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勇刚,杨全录,程小强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勇刚;杨全录;程小强;程凤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304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

法定代表人:何宏斌,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矫宇,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系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程凤侠,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杨全录,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程小强,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薛永刚,男,汉族,1951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陈仓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程凤侠、杨全录、程小强、薛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陕0304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凤侠、杨全录、程小强、薛永刚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仓信用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按照月息9.36‰计息;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4.04‰计息)。本案执行费1726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陈仓信用联社同意将本院做出的(2016)陕0304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程凤侠、杨全录、程小强、薛永刚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变更为按份责任;2.由被执行人杨全录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在(2018)陕0304执93号执行案件中已经付清】,剩余利息5000元2019年6月10日前付清;3.由被执行人薛永刚于2019年6月10日前清偿被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截止2019年6月10日利息66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4.由被执行人程小强于2019年6月6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截止2019年6月6日利息6894元2020年6月底前付清;5由被执行人程凤侠于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34726元及案件执行费1276元;6.申请执行人陈仓信用联社同意撤回执行申请;7.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按照原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杨全录于2019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利息5000元,其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薛永刚于2019年6月10日前已经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被执行人程小强于2019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借款本金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程凤侠、杨全录、薛永刚、程小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执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4执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锁让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欢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