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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民初2777号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老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老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2777号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516626029。

法定代表人:袁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琳,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郭老三,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开发区。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豪公司)与被告郭老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鼎豪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被告郭老三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现原告鼎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宗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段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