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恢911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高臣东。 被执行人徐凤琴,东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凤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凤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凤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3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丽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