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658号罪犯谢国宣。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国宣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粤刑终7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谢国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谢国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国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4次,剩余380分。罚金已全额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国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国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国良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佳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