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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执381号

魏桥新、袁军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桥新;袁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魏桥新,男,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袁军华,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关于魏桥新申请执行袁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3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鲁芳芳

审判员  寇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