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8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周美丽,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慈利县零阳镇。被执行人戴京华,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零阳镇。申请执行人周美丽与被执行人戴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821民初3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京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美丽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戴京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戴京华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戴京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美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美丽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5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戴京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9年5月14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6月14日、6月1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周美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周美丽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475元,申请执行人周美丽已领取了执行款4770元,尚余127730元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戴京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美丽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美丽发现被执行人戴京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振华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潘双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