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82执153号

杨美玲与段增民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美玲;段增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82执153号 杨某某、段某某: 杨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82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3647.12,执行费99.00元,被执行人段某某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办理了领款手续。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82执1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