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3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谭明双,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吴玉坤,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谭明珍,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明双与吴玉坤、谭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谭明双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清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