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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执1179号

谭明双、吴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明双;吴玉坤;谭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3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谭明双,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吴玉坤,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谭明珍,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明双与吴玉坤、谭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谭明双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清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