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21民初531号
原告:彭某花,女,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新,男,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龙泉名都**门面及****室。
负责人:钟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强(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原告彭某花与被告邓某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彭某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某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彭某花负担。
审 判 长 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 廖新国
人民陪审员 邓生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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