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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执保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学亮、陈丽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朱学亮、陈丽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39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对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亮、陈丽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703执保39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湘0703执保394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第1段第1行中“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补正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rdquo第5段第1行、第1页第5段第2行、第2页第1段第1行中“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补正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沈启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