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39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对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亮、陈丽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703执保39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湘0703执保394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第1段第1行中“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补正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rdquo第5段第1行、第1页第5段第2行、第2页第1段第1行中“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补正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沈启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