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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798号

与王金秀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王金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902执798号被执行人王金秀,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原汉滨区合同制职工,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金秀诈骗罪退赔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陕09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退赔被害人史某某82000元。被执行人王金秀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秀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金秀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下又对其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在其居住地进行了解,均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金秀现在服刑,且刑期长,本院通过查控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902执7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程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焱辉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