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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12民特8号

武某、李某申请宣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12民特8号

申请人:武某,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代理人:李某1,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被申请人李某的父亲。 代理人:李某2,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被申请人李某的母亲。 申请人武某申请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武某称,2008年7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位于桂林市临桂区。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即位于桂林市临桂区的商品房归申请人所有,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9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昏迷不醒至今,一直在桂林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南宁市某医院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欲将上述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被申请人一同到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管理中心现场办理变更手续,因被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李某1、李某2称,对武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武某是被申请人李某的利害关系人(前妻)。2019年5月16日,被申请人突然昏迷,于当日13:17入桂林某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31日,桂林某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脑内出血,脑室内:左侧基底节、放射冠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脑疝,肺部感染:吸入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肾功能异常,高尿酸血症。至今,被申请人李某仍处于昏迷状态,需他人照顾护理。2019年6月13日,南宁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某医司鉴【2019】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昏迷状态);评定李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于2019年5月16日突然昏迷后,意识不清,日常生活完全需要他人料理,对问答无任何应答反应,对刺激缺乏情感反应,不能完成指令性动作,无法表达自己的民事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及保护本人利益的能力,对相应的民事事务不能作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示。南宁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李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武某申请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