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甘0403刑初68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国籍越南同塔省同城县新富社新安邑,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启东,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不公开(被告人陈某申请该案涉及他人隐私)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延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汪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与江西籍男子刘某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1月11日生下一女。后因家庭琐事二人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离家出走。2016年10月至今,被告人陈某在未解除与刘某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男子呼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因陈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刘某、陈某1、呼某、胡某、马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敏
审 判 员 黄文丽
人民陪审员 魏明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燕丽
书 记 员 徐春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