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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执保1169号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海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海亮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保11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海亮,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海亮的银行存款541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