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75号罪犯项国,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建盈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项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于2005年10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项国在执行期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项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项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项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9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1月20日共表扬9次;2015、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项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项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