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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33号

欧文俊诉刘波、刘若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文俊;刘波;刘若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33号

申请人:欧文俊,男,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巴兴宁,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波,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刘若漪,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欧文俊诉被申请人刘波、刘若漪民间借贷纠纷(2019黔03**民初4595号)一案,申请人欧文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波、刘若漪名下价值19518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波、刘若漪名下的银行存款19518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