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17号罪犯曹国平,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洪河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国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曹国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于2013年7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曹国平在执行期间,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曹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曹国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国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9月20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国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