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财保235号之一
申请人:夏黎明,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
申请人:肖时龙,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其他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栋XXX房。
被
申请人:张莹春,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其他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栋XXX房。申请人夏黎明与被申请人肖时龙、张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湘0528财保235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查询被申请人肖时龙、张莹春名下的银行存款,如有可供保全的存款,冻结合计385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
二、查询被申请人肖时龙、张莹春名下的其他财产,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存款不足3850000元的情况下查封其差额部分财产(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71XXX86;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车库,不动产权证号:71XXXX68),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因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房屋已经不在肖时龙、张莹春名下,故请求查封张莹春位于湖南省武冈市XXX房屋一栋(权证号码:71××**)。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黎明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莹春位于湖南省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商一街房屋一栋(权证号码:71××**),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夏黎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殷汝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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