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558号
申请人:郑鑫,男,汉族,1974年1月9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侯洪力,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李红艳,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生,住延津县。申请人郑鑫与被执行人侯洪力、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6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鑫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侯洪力、李红艳偿还申请人郑鑫借款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鑫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