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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558号

郑鑫、侯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鑫;侯洪力;李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558号

申请人:郑鑫,男,汉族,1974年1月9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侯洪力,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李红艳,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生,住延津县。申请人郑鑫与被执行人侯洪力、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26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鑫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侯洪力、李红艳偿还申请人郑鑫借款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鑫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