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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02执355号

罗飞、罗忠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飞;罗忠红;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0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罗飞,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申请执行人:罗忠红,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锦缘酒店**。

被执行人:王体伟,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罗飞、罗忠红与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8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忠红、罗飞款项63836.35元、鉴定费2026.40元,共计65862.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49.00元,执行费8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且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涛

审判员  辛高云

审判员  朱格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普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