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04号罪犯赵立朝,又名赵彬、赵斌,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立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赵立朝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于2011年12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立朝在执行期间,2014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赵立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立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立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5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立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立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