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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1民初1192号

周训军、张祥敏等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训军;张祥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01民初1192号

原告:周训军,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张祥敏,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8。被告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派华**楼)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52747928。

负责人:邓连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希,女,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周训军、张祥敏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周训军、张祥敏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训军、张祥敏以其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训军、张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训军、张祥敏负担。

审判员 赵 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