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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8执恢98号

欧昌生与秦荣汉,谢祥花人格权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欧昌生;秦荣汉;谢祥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928执恢98号 欧昌生、秦荣汉、谢祥花: 申请执行人欧昌生与被执行人秦荣汉、谢祥花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3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荣汉、谢祥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昌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345.64元、诉讼费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秦荣汉存款11644.64元,被执行人秦荣汉自动履行标的款128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8执恢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4日结案。 案件执行费79.00元,由被执行人秦荣汉、谢祥花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