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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4424号

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长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长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1民初4424号

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蚂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1643549XE。

法定代表人:刘后涛,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明、刘成章,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长美,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聂登超

书 记 员  丁运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