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1民初4424号
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蚂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1643549XE。
法定代表人:刘后涛,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明、刘成章,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长美,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紫海印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聂登超
书 记 员 丁运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