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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刑更834号

陈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834号罪犯陈林。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粤5102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621.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以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标、温建文,执行机关指派刑罚执行人员陈让生、黄志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43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该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广东省梅州监狱经过评估,认定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为低度。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检察机关对监狱报请对该犯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的监管措施已落实,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纳。同时本院要求罪犯获得假释后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