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305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蔡得,男,1954年4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叶佐珊,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彭建县,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01-05,**,组织机构代码68200646-8。
法定代表人:邱志坚。申请执行人蔡得与被执行人叶佐珊、彭建县、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163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叶佐珊、彭建县、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9229980.8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控制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彭建县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6×××26账户(截至2019年2月26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277.16元),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彭建县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66账户(截至2019年2月26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641.33元),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三、冻结被执行人叶佐珊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41账户(截至2019年2月26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32元),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四、冻结被执行人彭建县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62×××73账户(截至2019年2月26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15.75元),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五、查封被执行人彭建县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9的丰田(TOYOTA)车辆,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六、查封被执行人彭建县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9的长安牌车辆,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七、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八、被执行人彭建县在光大银行083×××41账户内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2月26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694.10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9229980.89元,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九、被执行人彭建县在广发银行62×××53账户内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2月26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669.64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9229980.89元,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十、被执行人叶佐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共605.02元,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创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