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30民初298号申请人冯白雪,女,生于1988年5月6日,汉族。被申请人冯艳,女,生于1981年11月25日,汉族。被申请人侯廷华,男,生于1979年11月11日,汉族。申请人冯白雪与被申请人冯艳、侯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白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艳、侯廷华在水富市房产。申请人冯白雪并提供了其位于水富市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白雪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冯艳、侯廷华在水富市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冯白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方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英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