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41号罪犯贾联峰,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铁门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联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贾联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39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7月24日起。于2003年10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贾联峰在执行期间,2006年3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贾联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贾联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联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20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7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联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联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