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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龙子花与被执行人钟占东、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子花;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龙子花,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钟占东暨被告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共同特别授权代理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紫金县南岭镇瑞邱村委会合石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龙子花与被执行人钟占东、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湘138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子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2019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占东、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先后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占东、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钟占东名下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于2019年3月21日分别向房产、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占东、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4月2日,被执行人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龙子花达成协议并兑现,申请执行人龙子花同意免除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5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占东、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4750元,已执行到位40000元,尚有13475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