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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执1369号

吴志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志长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1369号移送执行机构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志长,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志长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立案庭提出执行申请,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志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9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吴志长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14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志长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吴志长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梁达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