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罗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海燕银行存款或收入4730.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多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