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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39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罗海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罗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罗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海燕银行存款或收入4730.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多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