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邹定平,行长。被执行人郑珊瑚,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珊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腾科
审判员 王晓丽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其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