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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执157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邹定平)申请执行郑珊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郑珊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邹定平,行长。被执行人郑珊瑚,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珊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腾科

审判员  王晓丽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其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