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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财保612号

罗建锋、何敏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罗建锋;何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612号 申请人罗建锋,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6日,住平昌县。 被申请人何敏,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日,住平昌县。 申请人罗建锋因与被申请人何敏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建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何敏在各商业银行上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建锋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何敏在各商业银行上的存款限额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罗建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丽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