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612号 申请人罗建锋,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6日,住平昌县。 被申请人何敏,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日,住平昌县。 申请人罗建锋因与被申请人何敏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建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何敏在各商业银行上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建锋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何敏在各商业银行上的存款限额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罗建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丽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