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923执829号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彩虹、何国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国实;姚彩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被执行人何国实,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新白羊村第三村民组**。被执行人姚彩红,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安化县长塘镇新白羊村第三村民组**/div>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国实、姚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3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国实、姚彩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国实、姚彩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国实、姚彩红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19年5月14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国实、姚彩红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2019年6月4日于安化县长塘镇新白羊村调查被执行人姚彩虹、何国实财产情况。2019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国实、姚彩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570.1元及利息,尚有28570.1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波

审 判 员  叶琳

审 判 员  谌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