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财保65号
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2号。
负责人:张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嵘,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应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
申请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中瀚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景,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景,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许素烨,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宋登华,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
申请人:张途刚,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戴春花,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景、许素烨、宋登华、张途刚、戴春花的银行存款9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景、许素烨、宋登华、张途刚、戴春花的银行存款9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毅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