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80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张前,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田胜芳,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导游,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张前与田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前以被执行人田胜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其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并且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将要求法院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80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曦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