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终2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得礼,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花,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留星,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伟,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卫辉市。
上诉人秦得礼因与被上诉人于留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1民初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秦得礼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轻信口供,不采纳证据,属违法办案;一审法院未向秦得礼出示相关证据,属违法办案;于留星伪造证据,侵占秦得礼的财产。于留星答辩请求维持原审裁定。秦得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于留星赔偿秦得礼房屋、树木损失共计43800元。一审法院查明:秦得礼与于留星同系卫辉市顿坊店乡下马营村村民。秦得礼以于留星将其房屋拆除、树木毁损为由,请求于留星赔偿其损失共计43800元。上述请求秦得礼曾于2017年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作出(2017)豫0781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驳回秦得礼的起诉。秦得礼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豫07民终2882号民事裁定,驳回秦得礼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理由为:秦得礼起诉请求的损失均为基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和树木,但双方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且均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故一审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关于于留星占用秦得礼宅基地的时间,于留星称系在1995年,秦得礼称应该在1993年,大约在2013年秦得礼就已经知道于留星占用了其宅基地,但直到2017年农历正月27日秦得礼才找于留星理论此事。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对秦得礼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处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秦得礼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处理;秦得礼可依法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秦得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秦得礼起诉于留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及本院均已作出裁定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得礼如不服裁定,可申请再审。现秦得礼再次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秦得礼的起诉并无不妥。秦得礼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孙莉环
审判员 张军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