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5民初26697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
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余涛,男,公司员工。
被告:李璐璐,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小雨点公司)与被告李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雨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聂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璐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雨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0730.32元,并以20730.32元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及理由:李璐璐通过我司官方网站申请贷款,并签订了《小雨点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嗣后,我司按约发放了贷款。李璐璐收到款项后,未按约还款,我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被告李璐璐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与小雨点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36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我收到款项后,共偿还了9期,金额为24470.82元。今年因为疫情影响,生活困难,造成逾期的后果。
二、小雨点公司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主张,我不认可。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最终的欠款金额应以上述标准扣减后确定。
三、我曾与小雨点公司协商还款事宜,但小雨点公司不接受协商还款,导致利息不断产生,故利息应当止于2020年12月2日协商当天。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小雨点公司自营贷款可通过重庆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客户申请借款时应当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合照、五官清晰的人脸照片、动态活体人脸识别等)、银行卡信息、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等作为验证是否为本人的依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为小雨点公司和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数字认证。《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李璐璐(合同载明了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2、贷款人:小雨点公司。3、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5月19日。4、贷款金额:36000元。5、贷款用途:日常消费。6、贷款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7、贷款利率(包括罚息和复利的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23.59%,在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利率计算公式为:(贷款手续费总额+还款计划表记载的利息总额)/贷款本金总额/还款计划表记载的贷款期限内的总天数*360*100%,包含利息、罚息、违约金在内的综合实际年利率不超过24%。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逾期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人有权以全部逾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每日按照正常贷款利率水平的0.1%加收罚息。8、贷款手续费:贷款金额的0%。9、还款: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每期还款金额为2718.98元,2020年11月19日还款2709.21元。10、贷款发放时间:2019年5月20日。11、贷款归还情况:(单位元) 还款时间 贷款手续费 还款金额 2019-06-19 0 2718.98 2019-07-19 2718.98 2019-08-19 2718.98 2019-09-19 2718.98 2019-10-19 2718.98 2019-11-19 2718.98 2019-12-26 2731.72 2020-01-20 2718.98 2020-02-19 2718.98 12、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13、通知方式:借款人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是借款人用于接收贷款人及有关机构通知的个人通讯信息,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通讯信息发生变化,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出借人自行承担。14、本院受理后,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向李璐璐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小雨点公司与被告李璐璐签订《借款合同》前,小雨点公司实施身份信息核验、人脸识别、手机实名验证和银行卡信息验证的行为,足以认定贷款申请人为李璐璐。同时《借款合同》通过第三方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数字认证,足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小雨点公司按约向李璐璐发放了借款,已经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李璐璐亦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抗辩称利息应当止于2020年12月2日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璐璐偿还的款项,
本院认为,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3.59%,且还款当时该利率标准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李璐璐已经偿还的款项,本院按照年利率23.59%的标准计算利息,超额还款部分抵扣相应的本金。据此,对于李璐璐尚欠的本息金额,本院计算得出,截至2020年2月19日,李璐璐尚欠借款本金16498.09元,且已将截至该日的利息付清。嗣后,李璐璐未再还款,且借款已经到期,故对小雨点公司主张的本金请求,本院在16498.09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因李璐璐并未支付,且小雨点公司起诉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故本院以起诉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作为利率计算标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璐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98.09元;
二、被告李璐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6498.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26元,减半收取计159.13元,由被告李璐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段静强
书 记 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