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33民初303号
原告:李志富,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曲别拉千,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李志富与被告曲别拉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志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李志富负担。
审判员 李 银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木日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