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133民初303号

李志富与曲别拉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富;曲别拉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33民初303号

原告:李志富,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曲别拉千,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李志富与被告曲别拉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志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李志富负担。

审判员 李 银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木日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