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保640号 申请人戴怀德,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文护桥,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怀德与被申请人文护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戴怀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戴怀德自愿以其所有的湘K×××××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9)湘1382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文护桥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戴怀德所有的湘K×××××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汪文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芬芳
书 记 员 肖伟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