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081号罪犯朱军,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朱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汴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于2014年7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朱军在执行期间,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朱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朱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