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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5执1132号

梁其德、兰晓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其德;兰晓锋;黄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5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梁其德,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执行人:兰晓锋,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黄呈龙,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梁其德与兰晓锋、黄呈龙合同纠纷一案中,梁其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25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昆   扬

审判员 吕一灵

审判员杨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小   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