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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2民初2122号之十二

李进奎、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进奎;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22民初2122号之十二

申请人:李进奎,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

申请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界处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崔景相,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李进奎与被申请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进奎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丰县黄河路西段路南熙龙湾小区7-1-102、7-2-17A01、8-1-102、8-2-101、8-2-201五套房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进奎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进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丰县黄河路西段路南熙龙湾小区7-1-102、7-2-17A01、8-1-102、8-2-101、8-2-201五套房产。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赠予、拍卖、出让所有权和使用权、用益物权等。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国田

审 判 员  韩清蓉

人民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利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