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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民初1136号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绪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民初1136号

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云集镇黄金居委会**,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许绪兵,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绪兵银行存款18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绪兵银行存款18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续行保全的,应于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6元,由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