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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10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董春江、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董春江;张芳;李佩兰;董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0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0830169L。

法定代表人:刘跃庆,该分行行长。

被告:董春江,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张芳,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李佩兰,女,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董永平,男,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被告董春江、张芳、李佩兰、董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后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张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