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0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0830169L。
法定代表人:刘跃庆,该分行行长。
被告:董春江,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张芳,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李佩兰,女,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董永平,男,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被告董春江、张芳、李佩兰、董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后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张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