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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知民初80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邓州市新西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邓州市新西加油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8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373。

负责人:张道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英,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新西加油站。住。住所地:邓州市邓罗新路与新华西路交叉口向北1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39057267N。

负责人:杨金平。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新西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松峰

书记员张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