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4267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女,1994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中昊弘奥(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鑫与中昊弘奥(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昊弘奥(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昊弘奥(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