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156之一号
原告:齐凯,男,200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佳木市郊区。
被告:张志浩,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凯与被告张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凯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肇事车辆无牌拖拉机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志浩已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解除车辆无牌拖拉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张志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车辆无牌拖拉机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丹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