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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3156之一号

齐凯与张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凯;张志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156之一号

原告:齐凯,男,200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佳木市郊区。

被告:张志浩,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凯与被告张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凯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肇事车辆无牌拖拉机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志浩已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解除车辆无牌拖拉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张志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车辆无牌拖拉机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丹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